2024.06.11 新住民基本法公聽會 南洋台灣姊妹會發言稿

南洋台灣姊妹會陳雪慧秘書長代表發言:

委員,各位機關代表,移民團體夥伴,大家好:

我是南洋台灣姊妹會秘書長陳雪慧,針對今天的題綱,姊妹會有三點看法與建議:

  1. 新住民姊妹的確很需要一個整合性的諮詢機關,但往往去諮詢之後,發現相關規定根本不適用/不好用/用不到,這才是移民家庭的痛點。

新住民專責機構的成立,除了要面對目前移民政策散落在各部會的問題之外,更重要的是,國家在發動相關政策時,忽略了新住民的主體性。如果目前各部會在處理新住民政策時,能充分納入多元族群的觀點,採用由下而上的決策方式,讓這個族群主體能夠充分參與政策討論與制定,我們相信,就能制訂更友善更貼近新住民處境的立法

因此姊妹會主張,新住民專責機構除了必須是二級單位之外,未來新住民委員會的組織法,可以比照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明定職掌,包括移民政策,制度,法規之綜合規劃,協調,推動等等再來如果我們期待新住民委員會能夠把「人權保障」「反歧視」當作重點業務,除了身份之外,新住民面對的各種歧視仍普遍存在台灣社會,大家一定還記得彰化埔鹽的17歲新二代,被誤認為失聯移工,遭受警察的不當盤查;學校的老師罵新二代,和你媽媽滾回印尼;甚至是國家政策就對新住民差別待遇,例如長照法/社會救助法。

移民家庭希望,未來的新住民委員會,不是只有辦活動,分配資源的部會,而是有牙齒的部門,可以保障移民人權,審議族群歧視事件,這是基本法最核心的重點。移民署目前被批評最多的就是申訴案件的處理做半套,申訴門檻設計不良,很多歧視案件進不來。因此,姊妹會建議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的第四條條文中,加入「移民政策規劃」與「人權保障」等字眼,並且增加歧視申訴機制及移民人權保障的相關條文。

  1. 針對新住民的定義

新住民歸化之後,是否應該受到基本法的保障,我們認為不應該用「身份」來一刀切,而是應該轉而以「需求」來思考,例如,拿到身份證的姊妹,不適用新住民的補助,像是照服員訓練課程的學費補助;相反的,不少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,卻因為尚未歸化而被排除,就如同剛剛說的長照法,救助法,社會住宅的申請等等。有沒有歸化,不應該被視為是否提供協助或補助的唯一條件,而是看他有沒有需求、是不是她應該享有的生存權和人權。

  1. 新住民基本法的適用對象

少子化高齡化的趨勢已是不可逆了,未來台灣會有來自四面八方的外國人,透過居留、永久居留和歸化等身份,共榮台灣,如果新住民基本法是要保障住民,就應該以「居住在台灣」這個概念來定義新住民,因此姊妹會主張,新住民應該包括移工。

我們看到目前的修法草案,把藍領移工排除在外,只包進白領移工,無視家庭看護和重大公共工程的產業移工。他們居住期間長達12年,台灣家庭和社會如果沒有她們,根本運轉不下去,並且移工留才久用方案,也已經鬆綁移工在台年限了,基於以上理由,不應該把藍領移工排除在新住民基本法中。甚至,日韓加拿大,最近都宣布,以長照人力赴該國工作的外國看護,抵達該國就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,台灣可以借鏡

  1. 再來,對於新二代是否應該納入適用,納入他們,是否是一種標籤和框架,土生土長在台灣的新二代,他們希望被納入嗎?除了共享資源,新二代需要什麼?希望各單位能多聽新二代的聲音,二代在意的教育,公共參與,與爸爸媽媽母國交流,例如課綱、青年政策、教育政策的討論,有沒有納入移民青年的聲音?這都是在沒有修法之前就可以做到的事。

以上報告,謝謝大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