還沒入中華民國國籍的新移民女性,遇到很多的限制,例如:警察常要找麻煩;辦手機一定要先生代辦;辦信用卡也不可以;不能買房子,更無奈的是,如與家人發生衝突,而家人不肯幫新移民辦理延期居留的話,新移民就被遣返回國,被迫與子女分開,種種限制對新移民女性來說,使她們的跨國婚姻沒有任何自主權。
在台灣各地都可以看到新移民女性的努力,我們用心學語言、認識中文字,瞭解台灣的文化,慢慢適應台灣的婚姻生活,還幫夫家生兒育女、照顧公婆、打理家中大小事情。我們還投入勞動,賺錢養家,在沿海地區挖蚵仔、出海捕魚;在路邊小攤、雜貨店招呼客人、清理碗盤;在市場賣菜;種田;做建築工人…,我們在台灣不同的角落都會看到新移民女性的身影。
新移民女性嫁來台灣三年後,才開始有資格申請『身份證』,但必須過五個關卡,其中一關是要有財力證明,條件是伍百萬的不動產證明,或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元的存款證明,或每月相當於最低工資兩倍的扣繳憑單證明,請問台灣一般家庭有多少能拿的出每月三萬多元的扣繳憑單?這些財力證明條件對新移民家庭來說根本沒有道德與人權。新移民女性在台灣生活三年以上,努力的工作,如果將我們在家幫夫家照顧兒女、公婆,打理家中大小事情,改請家庭幫傭、保母、清潔工,一個配偶可以替代掉每月7-8萬以上的勞動力,但是外籍配偶的『家務勞動』的付出從未被算入。
我們這些新移民女性努力照顧家庭、出外工作,到底哪一點「浪費國家資源」。內政部長說「為了保障你們」,叫我們新移民女性拿出財力證明,才可以拿身份證,會不會天真了一點?
作者:邱雅青(南洋台灣姐妹會執行祕書,泰國籍)